1月5日从省编办获悉,《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于本月正式实施。
这是我省首次出台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办法。《办法》制定了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明确了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的内容、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分类管理措施和评价结果的应用,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根据社会信用评价结果对事业单位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机构编制部门每年对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的社会信用状况进行一次评价。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针对事业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将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44部委及我省各相关部门有关对失信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参照《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发布严重失信警示,促进规范管理,提升公益服务效能。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结果将纳入省信用信息目录,并作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人事任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