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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
时间:2013-07-18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前在举办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事业单位自清算结束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备案)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设立登记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的公告,通知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四)注销公告;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备案)前,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注销登记的要求,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空白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一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对,材料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做出核准注销登记(备案)或者不予注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五)收缴证书和印章。对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及印章等,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

  (六)公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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